【注释】 [1]参见杜建荣:《司法的道德困境及其应对》,《理论探索》2013年第2期,第112页。
[67]当然,以上问题大多是关于道德推理本身的疑问,具体落实到法律推理中这些提问方式仍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在法律推理中运用道德理由所带来的问题可能更复杂和严峻。See Michael Moore, Placing Blame: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p.639. [17]参见[美]威廉·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伍德志、庞金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可以说,在绝大多数简单案件中,法律适用并不存在实质困难,依靠形式逻辑所推导出的结论基本上能够同时满足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两项要求。[27]良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根本道德或底线道德伦理,它意指一种向善的义务,诸如恻隐、仁爱、诚信、忠恕、敬义、明理、生生、为为均是良心的具体形式和要求。这意味着立法给出的方案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立法决定自作出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滞后了,难以因应变化发展的道德客观实践需要。过去的道德真理可能成为今天的谬误,反之亦然。可以认为针对冷冻胚胎问题出现了立法漏洞。
一般只有面对疑难案件时,尤其在具有高度伦理争议的案件中,道德层面的考量才显得迫切、必要。用于法律推理的道德必须是社会公共道德,而不能是个人感性的道德直觉、道德情绪或道德体验,如公正、平等是最基本、底线性的道德要求,它们也容易被法体系和法秩序所包含。以美国为首的新殖民主义者出于霸权需要,借用人权、人道口号和伪装,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政治,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度粉墨登场。
因此江泽民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我们发对任何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人权斗争既体现出不同人权主张和观念之间的分歧,更包含着政治和社会制度之间的较量。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有分歧并没有什么了不起,重要的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些分歧。
风波发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机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和攻击,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一度使我国在人权问题上陷入被动局面。基于这一基本思想,他提出了我国人权发展的必然道路。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采取立法和行政等各项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们一贯主张‘言者无罪,但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治,这样做正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所有人享有一切人权,是全人类努力追求的共同目标。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证明,在国家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中国人民的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⑧]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同年5月,江泽民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强调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
[20]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1]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14页。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加快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面对西方国家的演变和颠覆图谋,江泽民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通过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②]。
1999年10月,在会见阿尔及利亚议会两院议长时指出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发展中国内政的做法。[⑩]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8页。[23] 《江泽民思想年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25页。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反映到思想领域的冲击就是西方国家往往运用经济手段迫使别国接受他们的人权、民主、自由和价值观,因此揭露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提升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和建设我国的人权事业摆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前。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民族性特殊、各国的国情特殊、实现人权的途径特殊。在谈到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发言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
[14]同年10月,在英国剑桥大学讲话中他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④]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江泽民首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1998年9月,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代表时他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首先考虑中国的国情,中国首先要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
江泽民对此强调西方敌对势力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向我发动进攻,通过各种渠道,对我进行渗透,反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在推进世界人权发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23]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他强调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宪法,并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相信,这对任何国家都是同样的。内容提要:苏东剧变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推行西方社会制度和霸权主义的政治需要出发,伙同其他少数西方国家掀起反华浪潮,连续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策动搞反华提案,其目的是借人权问题丑化中国的形象,干涉中国内政。
一、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江泽民在继承毛泽东和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强调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江泽民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框架,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12] 《人民日报》,1998年9月15日。
2.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首要人权。江泽民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这些成就的取得和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努力分不开的。19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指出只要世界上还存在不同的国家,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民还生活在不同的国度里,人权问题就始终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为此我们进行了100多年的斗争,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主宰了自己的命运。
[22]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9页。[18] 《人民日报》,1999年3月26日。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务院配合一些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搞反华提案,每年发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进行歪曲责难,意图用人权干涉中国内政[⑧]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
[⑦]2000年9月,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讲话强调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15]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